课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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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涿州市医院 医务部 胡济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4年4月4日国务院令35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 医疗事故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共计:六十三条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条文解读 (一)适用的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的第一个范围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必须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第二个范围是医务人员,也就是说医务人员要具备专业的医务人员的资质;第三个适用的是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不适用的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一些不适用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的医疗活动;第二种情况就是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出现此类情况按照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这两种情况是涉嫌非法行医,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涉及非法行医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调整的范畴,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医疗事故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文解读 医疗事故分级是按照伤残程度确定的。 鉴定依照标准分级;责任大小按照因果关系确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要求 在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方面,有最基本的五点要求:第一,严格合法职业,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是最核心的内容;第二,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的投诉,积极的处理(解释、汇报),包括向科室主任、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向患者或者是患者的家属进行积极的必要的解释。第三,要求每一位医务人员书写完整的病历资料,并妥善保管所有的病历资料;第四,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实现患者和患者家属的知情权;第五,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二章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要求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几种12小时内必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的事故: 第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有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第二:导致三人以上的损害结果。比如,医疗机构使用了某一种药物,造成同病房有3 个、5 个甚至更多的患者出现损害症状。 第三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患者有权封存和复印的病历 1.患方有权封存的病历 患者有权要求封存的病历包括:患者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患方可以要求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2.患方有权复印的病历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客观病例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实物的封存、启封和保管 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不良反应引起的纠纷,如怀疑该血液存在问题,应通知提供血液的专门机构派人到场进行封存。应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情况下,进行封存或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涉及到药物需检验,也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对于疑似输血出现的不良反应,如果怀疑该血液存在问题,应当通知提供血液的专门机构派人到场进行封存。 病历的管理 1.住院病历基本要求 在法庭上对病历的要求非常严格,最基本的两点就是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对病历最基本的要求:第一,要及时完成,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第二,急诊病历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应当积极进行补记,并且对补记要注明;第三,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第四,检查化验单或者是各项检查报告应在出具后24 小时内归入病历。 2.门诊病历的书写 对于门诊病历要做到病员挂号登记, 病历编码一人一册,门诊病历页码齐全,医生急诊登记等。 3.住院病历的管理 住院病历的管理要做到:第一,住院患者的病历存放于病历架中,医务人员在使用后应当及时归位,不能随意摆放在办公桌上甚至是患者的病床上;第二,出院患者的病历应当在患者出院后及时归档装订,集中、统一保存与保管,施行借阅归还登记制度 尸检的法律问题 患者死亡后,尸检应由医务人员主动向家属提出征求意见,并将家属的意见如实的记录在病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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