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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地方监管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二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号关于做好下放职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晋煤办发号三市煤炭煤层气
晋城市地方监管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备案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2016〕556号)、《关于做好下放职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晋煤办发〔2017〕458号)。
(三)市煤炭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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