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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 供电公司 公司
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 供电公司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保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 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 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 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 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 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 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 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缴纳 年度的保险费 圆。保险金额为 元/人,共计 圆(¥ 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 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甲方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乙方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乙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乙方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乙方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乙方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乙方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乙方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条 甲方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通知的,乙方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甲方。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乙方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乙方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甲方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乙方于收到甲方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乙方对其所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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