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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R 运输车辆核批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TIR 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简称:《TIR 公约》)运
输车辆核批工作,根据《关于启动实施 TIR 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
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 年第30 号)、《关于试点实施TIR 公约有关
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8 年第42 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授权
TIR 运输车辆核批机构有关事宜的复函》(署办监函﹝2018 ﹞24 号)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汽车运输研究中心(简称:
汽运中心)作为我国实施《TIR 公约》车辆核批机构,其核批的技术
依据包括:《TIR 公约》及其附件2 《关于可接受作为海关加封的国际
运输公路车辆所适用的技术条件的规定》、附件 3 《符合附件2 所载
规定列出的技术条件的公路车辆批准程序》、附件4 《公路车辆批准证
明书样本》、附件5 《TIR 标识牌》以及双 (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我
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第二条 汽运中心提出适合我国开展TIR 运输的车型、制定车辆
核查的技术规范;负责对各地主管部门、核查机构、运输企业开展TIR
运输车辆核批宣贯培训;遴选并核准TIR 运输车辆核查机构(简称:
核查机构)的能力,指导核查机构开展TIR 运输车辆核查工作;审查
《TIR 运输车辆核查报告》(简称:《核查报告》)和运输企业申请材料
的符合性、有效性;对于符合 《TIR 公约》要求的车辆,出具《海关
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简称:《批准证明书》,详见附
件 1 )。
- 1 -
第三条 核查机构应按照 《TIR 运输车辆核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试行)》(详见附件2 )向汽运中心提出申请,接受汽运中心的监督
考核,经汽运中心遴选、培训、核准、公示后,可按照《TIR 运输车
辆核查技术要求(试行)》(简称:《核查要求》,详见附件3 )开展TIR
运输车辆核查工作;对符合《核查要求》的车辆,出具 《核查报告》
并将相应的核查影像资料一并提交汽运中心核批。
第四条 运输企业应按照 《TIR 运输车辆企业申报规范(试行)》
(简称:《申报规范》,详见附件4 )向汽运中心提出申请,资质要求
符合的运输企业可在汽运中心核准的核查机构中开展车辆核查工作;
汽运中心收到核查机构提供的《核查报告》和相应的核查影像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TIR 运输车辆申请核批工作;对于符合 《TIR 公
约》要求的车辆,出具《批准证明书》。
申报企业对资料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查结论5 个工作
日内向汽运中心申请复核。汽运中心应在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相
应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组织开展样车核查等工作,并将结果告知申报
企业。
资料审查完成后,相关申报材料及审查记录应归档留存,保存期
限为3 年。
第五条 在《1972 年集装箱海关公约》框架下批准的集装箱视为
符合《TIR 公约》的规定,无需申请《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按
制成后批准的批准证明书》。
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应按照《申报规范》要求,向汽运中心提交申
请材料。
第六条 《批准证明书》有效期为2 年,逾期需按照规定重新向汽
运中心提出申请。
- 2 -
《批准证明书》自发放日起半年内遗失的,可直接向汽运中心提
交申请补办;自发放日起半年以上遗失的,不予补办。
第七条 汽运中心定期汇总形成《海关加封货物运输道路车辆批
准证明书 目录》报送海关总署监管司和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汽运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
附件2:TIR 运输车辆核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试行)
附件3:TIR 运输车辆核查技术要求 (试行)
附件4:TIR 运输车辆企业申报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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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明书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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