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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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违法占地是当前最为普遍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但长久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条款自身的表述不够严谨和完整,对其的理解也各有差异,在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权威的指引,在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方面,往往按照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标准,予以拆除或没收,这种状况一直到2014年10月才有所改变。2014年10月起开始实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区分占用不同地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要求:“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准确把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内涵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条款基本内容的理解 从七十六条的行文表述可以看出,该条第一款是对违法占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实际包含4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明确了对违法占地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两种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要承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法律后果。违法占地,既包括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也包括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情况。 第二层含义:又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一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该层含义明确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是作出“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在法律后果上,区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种情形,分别给予“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罚款”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 第三层含义:是关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行政处分后果,即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层含义:是关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刑事责任后果,即违法占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准确把握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要求 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看,对于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根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对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拆除或没收的行政处罚。但是,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可以拆除或没收,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文表述看并没有予以明确。按照“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宜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决定。这也是《规程》对此类情形在相关处罚要求方面要予以明确的目的所在。 其他相关问题 对条款中“地类”的把握。准确把握地类的内涵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有观点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中的农用地,是指规划用途的农用地,而非现状用途的农用地。但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表述来看,无论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还是《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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