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04章_合同的主体与标的3(数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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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 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数量条件是国际货 物贸易中一项重要的交易条件,因此,买 卖双方洽商交易时,都要谈妥成交商品的 数量条件,并在合同中具体列明。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一、约定进出口商品数量的意义 • 商品数量是指对合同标的物的计量。交易 双方约定的数量,乃是交接货物的法律依 据,也是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大小 的尺度。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 《公约》规定 • 《公约》把货物数量作为构成发盘内容不可缺 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要求在提出的订约建 议中,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 规定数量的方法。 • 《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 基本义务。卖方交货数量不得少于约定的数 量,如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货,买方有权提 出损害赔偿要求。 • 这表明,数量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项 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 卖方交货数量与约定数量不符时的处理: • 《公约》规定: •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 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由此造成的损失, 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 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 的全部或一部分,但买方对其多收的货 物,仍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 数量条款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约定了交易双 方成交商品的数量,而且还涉及与之相关的权 利与义务。它既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 据,也是涉及处理与交接数量有关的索赔与理 赔问题的依据。 • 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合理确定成交 数量和约定好数量条款,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 践意义。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 我出口公司售与日本一客户驴肉25公吨。 合同规定,该批货物装于1500只箱子,每 箱净重16.6kg, 总重24.9公吨,余下100kg 可不再补交。当货物到达日本港口后,日 本海关人员在抽检这批货物时,发现每箱 净重不是16.6kg,而是20kg,即每箱多装 了3.4kg,这批货物实际装了30公吨。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 但在所有单据上却注明的是24.9公吨,议 付货款时也按24.9公吨计算,白给5.1公 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单上的净重 与实际净重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 报重量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向我方提出 意见。经我方解释,承认错报重量是由于 工作上的疏忽后,未予以追究。但多装的 5.1公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 性和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故计量单位和 计量方法也多种多样。了解各种度量衡制 度,熟悉各种计量单位的特定含义和计量 方法,乃是外贸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 常识和技能。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一)计量单位 • 国际货物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 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 特点外,还取决于贸易习惯和交易双方的意愿 •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 (1)按重量(weight )计算 • (2 )按数量(number )计算 • (3 )按长度(length )计算 • (4 )按面积(area )计算 • (5 )按体积(volume )计算 • (6 )按容积(capacity )计算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1)按重量(Weight)计算。 • 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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