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司法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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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司法对策(一) 中国律师网 2002-11-13 09:23:05 钱卫清 对于目前滚滚而来的由企业改制所引起的种种法律问题,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院和 法官应当有何作为,持何态度,有何对策呢?法学界对于所谓法院和法官应当“为改革开放 保驾护航”的说法已经深恶痛绝。当然,由于法院的超然中立地位和解决纠纷的本来功能, 使法官和法院直接介入企业改制中去直接“为人民服务”是不合适的,这样会使法院和法官 失去解决纠纷的公正中立的应有特征,从而失去民众的信赖,法律的权威将大打折扣。但是 法官毕竟不是隐士,法院也不是人迹不至的山林。法院与法官不可能对社会现实闭目塞听, 不闻不问。失去了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法院和法官的存在理由就成了问题。因此面对企业 改制,法院和法官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另外,企业改制所引发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国家(司 法)政策问题,这需要高级别的法院和法官做出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解决方案,为今后该 类纠纷的法律解决提供具有积极意义的司法意见,从而间接地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服务,并 直接地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这就是司法政策的意义与重要性所在。 第一节 研究司法对策的意义 司法对策与司法政策有所不同。所谓司法政策是指法院和法官在解决社会纠纷、调整社会利 益时所采取的基本态度、价值立场以及处理原则等。司法政策本身并不解决具体的社会纠纷, 它只是为法院和法官提供一个抽象性、方向性的判断标准和价值取向,具体问题的处理由法 官在实践中依据该政策,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自由裁量。而司法对策则是要为社会纠纷提 供现实、具体的解决方案。司法政策是司法对策的指导与前提,司法对策必须根据司法政策 来制定、调整或修改。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纠纷、排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于未然的专门国家机关, 是保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是公平公正的最后保障。可以说,解决法律主体在物质、 精神等方面的利益纠纷,是法院的本来职责和任务,基层法院更是如此。 不同时间、不同 国家的人民对于公平正义的内涵虽有些不同理解,但总体上人类的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可以 在全世界畅通无阻。就国有企业改制而言,无论出现何种纠纷,都应当本着民法的意思自治、 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等基本原则加以解决,而不应片面强调所谓的国情、“X 情”, 做出有 悖于法律规定和民法精神的行为来。一般来说,研究司法对策就是研究解决具体类型的案件 应采取的对策、态度、解决方案等。从这个意义上,研究司法对策有以下主要意义: (一)解决企业之间有关财产权益的纠纷。如上所述,法院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解决法律主 体之间的权益纠纷。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引发诸多纠纷,如国有企业公司化 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民事纠纷、国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国有企业出售 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国有企业兼并合同纠纷、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纠纷、国有企业经 营机制转换中发生的民事纠纷、被改制的国有企业遗留或遗漏的债权债务纠纷、国有企业改 制中发生的侵权纠纷、中介机构在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服务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与改制相 关的其他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从其性质上来讲,都与国有企业改制、转换经营机制有关, 1 涉及到企业的债权、物权等权利和企业之间、自然人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信托、承包等关系, 涉及的主体比较多,内容比较杂。许多案件由于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案情盘根错节、关系 纵横交错,因此需要研究相应的司法对策,以保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能够理清头绪、 抓住要点,判明权利义务主体,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责、义、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能够得到恢复和补偿,促使侵权人和违约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国家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在国有企业公司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 经常需要进行资产置换、剥离、评估、清查等资产流转行为和产权的判别、评估、转让、交 换等活动,其中大部分涉及的是国有资产和国家产权。国有资产和国家产权从本质上来说, 是国有企业的工人和农民在过去50 年间创造的财富的积累。由于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国 有企业的工资水平一直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与工人所实际创造的价值相比只占极小的比例,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之后的许多年,很多地区仍然实行低工资制;另外,由于国家 资金状况长期比较紧张,为了维持对工业的投入,国家长期以来保持工业产品与农产品价格 之间的剪刀差,即工业产品与农产品在可比价格上保持落差,这样可以从农业和农民身上获 得较多的利润以补贴和投入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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