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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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 德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 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 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 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 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 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 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 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定。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查询扣款 (4 )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 付结算工作。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 【例题·判断题】支付结算是一种非要式行为。 ( )  【例题·单选题】支付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部 门是( )。 A.各级财政部门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行 D.政策性银行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 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 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 项的责任。  【例题·多选题】支付结算的基本原 则有( ) A.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B.银行不垫款原则 C.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D.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 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 造。 (1)伪造与变造 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行为。 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的行为。 (2 )票据上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 的效力。 (3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 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多选)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 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判断) (4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 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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