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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法(总则)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在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纳财产、身份、行政、劳动等不同性质的多种法律
关系。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
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
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经济实力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
同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合同在当
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
经济目的。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当事人各方都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
事人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
仲裁,请求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
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
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关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商品交
换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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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
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政府对当事人通过合同关系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干
预,被严格限制在合理与必要的范围之内。
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合同法与物权
法均属财产法范畴。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所有及以其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是从静
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商品交换关系,即调整动态的
财产流转关系。
1999年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
章四百二十八条,是一部较为详尽、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合同法》自
1999年 10月 1 日起施行,我国曾经按照合同性质先后制定的《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为保障《合同法》的顺利实
施,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9 年12月 1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该解释自 1999 年12
月 29 日起施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问题也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
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
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
承担。
(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
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
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关系。
(五)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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