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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过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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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过失 医疗行为主体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说明义务,致使医疗服务接受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不良行为。 过错与过失 过错 疏忽 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懈怠 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 医疗行为过失分类 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 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 注意义务 结果预见义务 思考:能够预见结果发生,却无法回避结果? 结果回避义务: 舍弃危险行为、提高注意水平并采取安全措施 客观标准 1、普通人的注意 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过失分三类: 1、重大过失 2、具体轻过失 3、抽象轻过失 一般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所确定 依据医疗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确立 依据尊重他人权利原则 特殊依据 医疗文献资料的依据 临床医疗的标准 医疗习惯 内容 诊断行为的注意义务 治疗 手术 注射 输血 病情的观察与紧急处置及报告义务 说明义务 医疗行为人尽其说明义务,并取得医疗服务接受者的同意,其实施的医疗行为才具合法性。 说明义务类型 结果回避的说明义务 同意有效要件的说明义务 报告义务 说明义务标准 合理医师说 合理患者说 具体患者说 折中说 说明义务的免除 医疗服务接受者表示无需医师证明 保护性医疗行为 紧急医疗行为 强制性医疗行为 案例:法规,面对生命的质询 2000年11月12日,张文凤的预产期。一阵忙碌过后,随着一声响亮、清脆的婴啼,全家人都沉浸在一片喜悦之中。而就在这时,张文凤因妊娠合并肝坏死,血流不止。随后的10个小时里,张文凤就医的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全力抢救,而张家人的心也都提到了嗓子眼儿。 当时出血的那个情况,医生稍微一按肚子,血就哗地流出来了。那一天一夜,张文凤用了40斤卫生纸……。”医院的库存血由于血小板等凝血因子活性受到破坏,这端输进患者体内,那端就哗哗地流走。眼看库存血快用完了,而张文凤的状况却越来越差。看来,只能用新鲜全血来代替成分血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 医院随后与省中心血站、其他医院联系支援新鲜全血。但因种种原因均无下文。 眼看张文凤面色蜡黄、生命难保,而医院的血又不管用,张家人提出自己献血救儿媳妇的命:“输鲜血会有后遗症。不输血就死路一条。有病还能再治,如果命都没了,还能治啥?” 面对病人家属的苦苦哀求,医生们的心中却另有一番苦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血站唯一有权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专门机构,各级医疗部门均不能擅自采血,否则将面临着严厉的行业惩罚条例。可是谁又能忍心看着刚降生的婴儿就失去母亲、刚添新丁的家庭又将永别爱妻? 最终,面对奄奄一息的病人,医生们作出了慎重的抉择,决定检验、采集闻讯赶到现场的子弟兵们的鲜血。1400毫升饱含着军民情谊的鲜血汩汩流入病人的体内,张文凤的病情迅速得到控制,转危为安。 然而,就是这样一件皆大欢喜、令人感动的事件,日后给医院带来了无尽的烦恼。正当各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正面报道宣传时,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却把此事作为反面事件上报卫生部门要求对医院进行严肃处理:“血站要统一设置、血源要统一管理、血液要统一供应,这是明文规定了的,医疗机构全国有上百万家,如果都搞自采自供,血源的安全从何谈起?”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几年来由于医院擅自采血供血而导致病人感染艾滋病等病毒的事件时有发生。1995年某乡镇卫生院由于自采血液导致病人感染病毒;而另一家医院在病人恳求下自行采血,使患者旧病刚除又添了可怕的艾滋病,结果被病人家属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血站的严格执法可谓用心良苦。 而面对来自系统各方面的质询、压力,巩义医院认为自己当时选择的是唯一对得起自己良心的方法:“假如病人死了,我们不仅会受到病人家属、社会舆论的谴责,自己也要扪心有愧。” 当时有关部门表示对此事一定会严查到底。 张文凤出院后康复很快,曾做过两次检查,均未发现异常。《今日说法》记者赶到其家中采访时,张文凤正出差在外,其婆母听说了医院的遭遇后感叹不已:“法律不是保护人民的吗?那么当人民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医院这样紧急抢救咋就违法了?救了人命却违了法,这怎么说呢?” 专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医院与患者的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尽一切力量来挽救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就《合同法》、《民法通则》来看,医院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血站质询医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其颁布初衷也都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凡事均有例外,任何法律都是相对适用于社会的,但一定要合情、合理、合法,医院的行为既然是合情合理不合法,就说明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合情理之处亟需修补,因为保护人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所作出的庄严承诺。 * * 第五章 医疗行为过失 故意 过失 疏忽 懈怠 刑法的规制 预见能力 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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