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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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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检查出意外担架跌落病人亡 本报德州5月11日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今天调解了一起蹊跷的医疗纠纷,由被告医院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 ??一名患者因脑出血入院治疗,然而在前往CT室途中,不慎从担架上跌落摔伤头部身亡。为此,患者家属与院方发生纠纷。 ??今年4月26日,村民李某洗澡时因脑出血导致昏迷。家人拨打电话,由医院120救护车将患者李某送到齐河县某医院,继而在医院大夫及家人的共同护送下,送其前往CT室检查。然而,就在前往CT室的途中发生了意外,李某当时因难受翻身,不慎从担架上跌落,摔伤头部,后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酿成了病未治疗身先死的悲剧。 ??因与医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将该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时注重从医院未能尽到对患者安保护理义务,同时患者家人也未尽到对患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入手,评析了诉辩双方各自的过错,耐心细致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前述调解处理协议。 关注患者安全 追求卓越质量 2007 年高强部长在全国医院管理工作座谈会时曾指出:卫生工作涉及人的生老病死,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卫生工作包括两部分,一个是公共卫生,一个是医疗服务。医疗服务的核心是医政管理,医疗服务的关键是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群体事件的发生往往出现在医疗安全上,说明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至关重要。大家要特别重视医疗质量,特别注重医疗安全,这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08 年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暨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医政工作的核心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这是医政部门最根本的工作任务,是医院管理的永恒主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医方的义务 1、说明义务(A55) 2、紧急救治义务/权利(A56) 3、合理诊疗义务(A57) 4、合法行为义务(A58-1)(合法行为证明义务) 5、积极配合义务(A58-2) 6、病历保管义务(A58-3/A61) 7、产品质量担保义务(A59) 8、保障患者复制病历义务(A61) 9、保护隐私义务(A62) 10、合理检查义务(A63) 医方的权利 免责条款(A60) 混合过错依然要分别规定 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A64) 新变化 原告举证和被告举证相结合: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 不再区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和医疗服务合同 二元鉴定和赔偿不再存在:一元化的鉴定和赔偿 患者头晕入院 未获及时诊治死亡 ?49岁的曹先生因头晕、恶心被急救车送入东方医院后,医院未及时对其会诊,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挽救其生命,使其于5天后死亡。昨天,丰台法院认定东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和不足,一审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39万余元。 ????曹先生的家属诉称,2007年8月25日早,曹先生因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的症状,由120救护车送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急诊室抢救。医院明知其情况危急,只对其做了心脏护理救治。经检查,曹心脏没有问题,医院又怀疑其脑部有问题,直至8月27日才重新给他进行检查,诊断为小脑梗塞,转入神经内科救治。但由于医院耽误了抢救时间,曹先生已经昏迷,于同年8月30日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间。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载明,医院在对曹先生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和不足,并在其死亡后果中具有部分作用。他们起诉要求医院按70%的过错程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3万余元。 东方医院诊疗存缺陷赔39万 ?法庭上,东方医院的代理人称,医院所有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患发展的结果,并非医院的诊疗行为过错所致。此外,代理人认为法医没有临床经验,无权对临床医学进行鉴定,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东方医院在怀疑曹先生有可能是脑血管意外的基础上,未及时对其会诊,入院后又未采取措施进行复查。在8月27日确诊为左侧小脑急性梗塞后,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挽救其生命,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和不足。考虑到曹先生病情较为复杂,且所患疾病进展迅速,病情凶险等多因一果的因素,法院酌定医院赔偿比例为实际发生损失的60%。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4万元。 北京二中院终审患者医院外自杀案 ??2009年3月,41岁的患者贾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晚期肺癌,进行住院治疗。同年4月3日19时许,患者因不堪忍受癌症带来的痛苦,住院期间私自离院到附近的天桥自杀身亡,家属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 ??患者家属诉称,虽然患者死亡是其自身造成,但客观上医院作为具备三甲资质的专业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护理义务,疏于管理,任由病人自由出入医院。在发现病人失踪后,医院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寻找或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延误了阻止患者自杀的最佳时机。医院根本没有尽到作为专业医院的合理看护和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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