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受理境外财产信托并以香港及新加坡之记名股票为例之可行性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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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受理境外財產信託並以香港及新加坡 之記名股票為例之可行性研究 受委託單位:萬國法律事務所 范瑞華律師 陳一銘律師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研究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3  第二章 新加坡及香港相關法制說明 5  壹、涉外信託之效力 5  一、新加坡部分 5  二、香港部分 6  貳、地主國之監理 7  一、新加坡部分 7  二、香港部分 7  參、發行公司之股票登記 8  一、新加坡部分 8  二、香港部分 8  肆、股東之權利及責任 9  一、新加坡部分 10  二、香港部分 13  伍、董事責任 15  一、新加坡部分 16  二、香港部分 16  陸、稅捐及外匯管制 18  一、新加坡部分 19  二、香港部分 20  第三章 信託業者辦理境外財產信託之法制問題研析 23  壹、信託業者辦理境外財產信託之行政監理 23  一、經營業務之核定 23  二、設立分支機構 24  1 三、對國外投資之管制 26  四、外匯管制 33  五、財務監理 33  六、公益信託之監理 34  貳、信託財產之公示與管理 35  一、信託財產之公示 35  二、信託財產之保管與查核 39  三、間接持有外國公司股票之問題 41  參、股東權之行使及參與發行公司之經營 43  一、外國公司之表決權行使 43  二、參與發行公司之經營 48  肆、信託爭議之解決機制 52  一、管轄法院及準據法之選用 52  二、我國判決之強制執行 53  肆、稅捐 57  第四章 結論 61  附錄一 66  附錄二 78  附錄三 新加坡俊昭法律事務所 2010 年 2月 11日法律意見 附錄四 香港杜偉強律師事務所 2010 年 1月 30日及 3月 11日法律意見 2 第一章 緒論 由於我國以往遺贈稅最高邊際稅率為 50%,易產生規避誘因,不利資 本累積,為促進經濟發展,我國已於 2009 年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大幅 調降遺贈稅率,增加國人將境外財產匯回國內 運用之誘因。此外,政府為 營造優惠賦稅環境,以吸引境外財產回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 稱「金管會」)亦有意對於將境外財產以信託移轉或直接匯回我國,並在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ffshore Banking Unit, OBU )開設特別專戶者,給予 一定租稅優惠1 。且自去年起美國大舉展開海外追稅行動,打擊企業和個人 的海外避稅和逃稅行為,對於隱匿海外資產而 被查獲者,科以高額罰金, 甚至處以刑責,亦間接促使境外財產移回國內。復以,我國與中國現已簽 訂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MOU ),並規劃再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 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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