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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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 中国 劳动法立法中存在的 问题 。主要是通过1994年 7 月 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所暴露出的问题,来论述中国 目前 劳动立法中所存在 的不足,或者说在劳动 法律 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以及我认为应当如何弥补、如何解 决的方案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者、用人单位(1)、用工单位(2)、农民工 (3 一、目前在中国存在着大量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 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除了用人单位直接使 用劳动者但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表现形式以外,这一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 象目前最常见的主要还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形式:用人单位通过包工头来招 用劳动者,自己与劳动者不直接发生联系,从而避免了自己与劳动者直接接触而签订书面 的劳动合同的义务。这一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建筑领域最为典型,也最具代表性。 通常表现为施工单位将工程层层分包、转包给大大小小的包工头,而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 是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包工头实际上也无资格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吴义 清诉铜陵市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潘中云工伤赔偿纠纷争议一案(4)(以下简称吴义清 案)为例,该案中,被告铜陵市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承包的拆房工程转包给包工头潘 中云,包工头潘中云招用包括原告吴义清在内的一批劳动者进行拆房作业,原告吴义清在 拆房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致残。本案中的铜陵市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即是通过包 工头去招用劳动者,从而避免了自己与劳动者直接接触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进 而逃避了其在劳动法上(1)本文中的用人单位系指直接招用劳动者的单位以及劳务派遣 用工形式中的劳务派遣方。(2)本文中的用工单位系指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的劳务接 受方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 经济 组织。(3)农民工,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当今 中国新闻界为报道新闻的方便而创设的一个新名词。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如果在劳动法领 域内使用该名词,则意味着这一劳动群体内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因为如果这一劳动 群体内的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就无需称他们为农民工内。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农 民工这一名词犹如计划经济 时代 的临时工一样,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名词。但是,本文 为叙述的方便,仍然借用农民工这一名词,笔者向这一劳动者群体致歉,并希望农民工这 一名词尽快成为 历史 ,尽快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4)见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 法院(2000)铜官法民初字第 1254 号案民事判决书。应当对劳动者所承担的工伤赔偿义 务、缴纳 社会 保险等劳动法义务。令人遗憾的是,最后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竟然也是认为 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系雇佣劳动关系,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而驳回了劳动 者的工伤赔偿请求(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间接地承认了包工头个人承包工程之行为 是合法的,这与建筑法规定的无资质的单位禁止承包工程的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与审判实 践中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个人承包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的判决自相矛盾)。全 国范围内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 为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 30%左右。(5)由于近两年来国务院的重视,建 设部门的监督加强(劳动行政部门仍然是无所事事,无所作为),现在建筑领域内的施工 单位渐渐地开始趋向于采用另外一种外企惯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手段了。 第二种表现形式:要求劳动者与第三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然后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再签 订劳务派遣合同,也就是时下在中国渐趋流行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所谓的劳务派遣用工, 通常是指先由劳务公司或者劳动力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 劳务接受单位去工作的这么一种用工形式。为论述方便,本文将劳务派遣公司或者劳动力 派遣机构称之为“用人单位”,将劳务接受单位称之为“用工单位”。这种侵害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形式以最近发生的“肯德基辞退 11 年老员工 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一案最具 典型性。在该案中,劳动者徐延格自 1995 年起即在肯德基工作,直至 2005 年 10月被背 德基辞退时止,其在肯德基工作达 11 年。在 2004 年 6 月时,肯德基公司的人事部的墙上 贴出这样一则通知,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将为员 工上保险,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2005 年 10 月,劳动者徐延格被肯德基辞退后,向肯德基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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