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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docxVIP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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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9 —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陆川县温泉镇人民政府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陆川县温泉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陆川县温泉镇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5—7331790 监督电话 0775—7318508 12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1988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3 实施对象 申请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的集体或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16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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