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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参考说明.docVIP

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参考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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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附件2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部分监测评价指标 参考说明 一、有关说明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卫生部《2010年卫生工作要点》,制定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附件1包括11个指标(含8个表格),由各抽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包含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二、抽样基层医疗机构填报部分(附件1)具体指标 指标2 本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 指标含义:表2统计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后至6月底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情况。基本药物是指卫生部发布的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收载的药品;省增补非目录药品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药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下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增补目录药品,此次监测评价暂按省增补非目录药品进行统计。 指标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零差率销售 指标含义:表3统计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至6月底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销售情况。制度实施后是指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开始至2010年6月底期间;制度实施前是指与制度实施后相比上一年度同期。 指标5-6 销售金额前十位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 指标含义:是指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开始,截至6月底,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中,总金额排名前十位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 指标9 医疗机构月均收入、业务 指标含义:月均医疗收入是指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开始,截至6月底,由于治疗、检查等所产生的月均收入。月均药品销售额(收入)是指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开始,截至6月底,药品月均销售金额。上一年度同期是指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开始截止6月底相对应的上一年度时间段。 指标10 医疗机构在编人员个人收入 指标含义:是指从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开始,截至6月底,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月均收入。上一年度同期月均收入是指与上个年度同期的月均收入。拟实行绩效工资是指按照本省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基层医务人员所获得的月平均收入。 指标1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服务利用 指标含义:从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开始,截至6月底期间以及上一年度同期,医疗卫生机构的门急诊、住院人次,均次门诊费用、均次门诊药费、均次住院费用、均次住院药品费用及床位使用率等卫生服务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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