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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阜新城乡建设信息中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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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 *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 * 【解读】 1999版合同第36条为“索赔”,其中规定了索赔程序等内容,但并未明确规定过期索赔的后果。 FIDIC条款2.5款[雇主的索赔]中规定:“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涉及任何延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雇主过期索赔的后果。 20.1款[承包商的索赔]中规定:“该通知(指索赔的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情况之后28天。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承包商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 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FIDIC条款中的上述规定,在19.1款“承包人的索赔”第(1)项中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 * 此外,2013版合同还在19.3款“发包人的索赔”中规定:“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即2013版合同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承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还明确规定了发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与FIDIC条款相比,更加对等和合理,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 索赔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现象。施工合同索赔事件的成因较为复杂,既有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索赔,也有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不同的索赔事件,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所能主张的赔偿内容的不同。 注意的是,索赔作为合同术语出现在施工合同中,来源于长期工程建设实践,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未对索赔进行定义,相关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但也并未进行严格的定义,因此在探讨索赔的法律性质时,经常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进行比较,尤其需要理解的是因违约事件引起的索赔和按照合同法主张违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 * 在索赔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关注索赔该条款是否给定一定的期限,即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合同当事人方才有权提出索赔; 第二,但是还应注意的一个经常争议问题是,关于工期索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索赔事件结束时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于工程结算完成之日起计算。 二十、关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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