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申诉书格式范例请先详阅再申诉书填写说明-公职退休人员联谊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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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書 復 審 書 復審人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服務機關 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電話: 手機: 職稱 官職等 住居所 郵遞區號及聯絡電話 代表人 (應附具選定代表人文書證明) 住居所 及電話 代 理 人(應附具委任書)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職業 事務所 (住居所) 及電話 行政處分機關 (或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請填全銜) 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 復審人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行政處分 要旨 重新審定退休給與標準 復審請求事項及其事實、理由 一、請求事項:撤銷原處分 二、事實:復審人於民國 年 月 日奉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核定 退休生效,核給退休給與舊制月退休金 %及新制月退休金 %並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退休等級 俸點之俸給15%為基數內涵,發給 個基數。另核定舊制年資所計給之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在案。頃據銓敘部民國 年 月 日函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公退法)第 條規定重新審定退休給與標準及辦理優惠存款規定,造成復審人重大的財物損失,使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 三、理由 (一)、依照歐美各國法庭判例解釋,職業退休金是一種遞延給付的工資,僱主必須履行員工退休金的給付責任。我國勞動基準法已明定並施行迄今,公務人員退休法亦同,自民國32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以來,均採取確定給付制並非確定提撥制,民國84年7月1日施行基金制取代過去恩給制只是財源籌措方式的改變,並且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給保證責任。因此政府不能假借退撫基金預期財務疑慮,操弄五鬼搬運龐氏騙局,拋棄僱主所應履行公務人員退休金的給付責任,這是違反普世勞僱關係倫理與國際勞動法制基準。 (二)、依照釋字第525號解釋:「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而法秩序之安定以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為重心,但政府制定公退法的立法過程及所定實質內涵,均已嚴重悖離法治國各項法律原則。公務人員退休權益倘若能夠恣意溯及既往凶狠剝奪毫無保障,試問還有誰願意擔任公職,即使不得已進入公部門,則需效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始能倖免而無後顧之憂。現今復審人已退多年突遭變故,生活與財務規劃頗受衝擊,真是晴天霹靂欲哭無淚,充足證明政府處心積慮把軍公教當作非我族類的寇讎,迫不及待進行鬥爭與報復。 (三)、依照釋字第620號解釋:「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本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換言之,於舊法施行時,舊法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業已完全實現者,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舊法,根據舊法定其法律效果,斯即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此與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之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公務人員退休法於民國48年11月2日修正施行迄今己逾58年,其間曾經八次修正皆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如今另定新法完全否定舊法所訂退休金基數內涵、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並加予改變,並將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自95%遞降至60%(以35年資為例),其理由與依據何在?政府既未曾說明交待亦未與當事人溝通。 (四)、依照釋字第717號解釋:「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目的在保障退休公教人員之生活條件與尊嚴,俾使其於在職時得以無後顧之憂,而戮力從公。相關機關檢討退休人員優惠存款之規定時,除應符合本解釋意旨外,亦應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在衡量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性時,對較低階或情況特殊之退休公教人員,應通過更細緻之計算方式,以減緩其退休後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之衝擊。退休公教人員依據系爭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系爭規定,核諸上開系爭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主管機關竟混淆法規層級張冠李戴,漠視本號解釋意旨及系爭要點僅係行政規則,並辯稱公退法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將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規定修改為支領舊制月退休金者應於兩年後歸零;支領舊制一次退休金者應於六年後利率遞降至6%。主管機關既未經過更細緻之計算方式,亦未考量如何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專制終結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從未自我反省檢討僱主應補發舊制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含基數內涵及發給月數)之餘額,造成無賴逃債背信之詐欺行為。 (五)、依照釋字第7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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