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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上海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
责任保险工作的情况汇报
上海市财政局
当前,财政部、中注协正在着力引导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探索如何解决抵御风险的模式问题,现将上海在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面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为其他省市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工作提供参考。
一、意义及重要性认识
2010年,随着国办56号文的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提出要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要求,这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成为共识,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力已是必然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行政许可的形式要件而存在的法定业务可能大量减少,比如,企业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已实行认缴制,不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取而代之的是以法人或自然人为股东的投资人因投资管理需要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需求会增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结构或将面临重大调整。因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人之间、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层之间或与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任何一方出具鉴证报告,使之成为利益之争攻击目标的可能性随之加大,在诉讼中被追究负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也同时加大,也就是索赔的风险加大了。其次,随着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到位,追究失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的机率也在加大,司法制度中对界定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连带民事责任也有了明确的说法。再从体制上看,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实行了包括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转制,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转制的设想也已提上议事日程,成为下一步的改革方向,这就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今后所承担的责任从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连带责任。而现行的依靠提取风险基金的形式可能不足以抵御会计师事务所今后遇到的潜在赔偿责任风险,这就需要通过实施职业责任保险来有效地转移这种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是考虑到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的制度有不小的弊端,即这一制度本身容易制造矛盾,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同时,也不利于行业内正常的人才流动,对加快行业健康发展存在负面作用。为了促进事务所的稳定,加强内部治理,促进人员流动,我们考虑要改革事务所抵御风险的方式,用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来替代风险基金,以消除风险基金制度的弊端。
三是考虑到实施职业责任保险是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同行抵御风险所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或叫国际惯例,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推行职业责任保险,有助于国内事务所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主要做法
2010年之前,在上海280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已有80多家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了职业责任保险,承接的保险公司有7家以上。就当时的承保情况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总体需求还不高,实际的状况:一是事务所保险意识还不强,又缺乏行业引导,保险的覆盖面不广;二是保险合同版本不一,运作方式参差不齐,单个事务所缺乏话语权;三是保险条文晦涩难懂,未考虑行业特性,免责条款苛刻,事务所理赔率低。此外,还有追溯期概念模糊、保险费率偏高、保险责任界定较难等问题,这些都制约了职业责任保险的推广。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政府38号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要求,上海市财政局积极指导和推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工作,并全程参与了各个重要环节的工作研究及实施过程。
从2010年起,市注协主要抓了三大方面的工作来有效解决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险投保不普及以及在保费、保额、理赔等事项的合同约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制定集中投保实施办法
为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市注协专门组建课题小组,组织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座谈,反复听取意见,还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市金融办和市保险同业公会咨询,经充分研究,起草制定了《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明确界定集中投保范围。《办法》规定,纳入集中投保管理范围的是依法在上海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同时规定,按照总所与分所实行五统一管理要求,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的分所可以参照执行集中投保管理。
2.明确协会与事务所的定位。《办法》规定,事务所应独立与保险公司签订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市注协具体职能主要是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与保险公司谈判并与之签订集中投保框架协议、组织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实施投保期间的报备、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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