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 中国证监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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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监管,提高子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我会结合 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对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更名为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2年11月1 日,为推进基金管理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 济,满足投资理财需求与融资服务需求,我会颁布实施《暂 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销售业务子公司(以下 简称销售子公司)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以下简 称专户子公司)。3年多来,子公司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16 年7月底,基金管理公司共成立79家专户子公司和6家销售 子公司。其中,专户子公司管理规模已突破11万亿元,存续 产品超1.7万只。 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子公司逐步暴露出一些亟需规 范的问题和风险,而现有规定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等方面 的监管要求相对宽泛和原则,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监 1 管和防范风险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 改完善,引导子公司稳健合规开展业务。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提高子公司 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根据行业发展态势和风险 状况,对专户子公司初步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 标体系。二是完善子公司内部治理和控制。总结实践经验, 细化子公司关联交易、利益冲突防范、固有资金运用等方面 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三是强 化母公司管控,引导机构回归 “子”公司本位,明确子公司 业务定位是对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专业化补充和协同,不能 “另起炉灶”搞同业竞争。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改内容共涉及条款20余条,总条款由39条增加至42 条,体例结构上将原第三章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控制要 求、子公司的治理和内控要求予以分立,明确母子公司各自 的义务和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子”公司定位,引导母子公司形成业务协 同、专业互补的良好经营格局。 一是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要求,避免变相 “出租”业务牌照。在第十一条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要 求为持有股权比例不低于51%,罚则部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 2 “不得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进一步强调实际控制状态。 二是清晰界定母子公司业务范围,禁止同业竞争。将原规定 第十六条调整至总则第四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专 业化、差异化的原则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不 得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完善内部治理,系统性规制子公司组织架构及潜 在利益冲突。 一是规范子公司固有资金管理和运用,统一母子公司固 有资金监管标准。增设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固有资金运 用的禁止情形,并要求子公司参照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管 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 度。二是禁 止子公司再下设机构,除为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务设立管理 平台公司等特殊目的机构外,禁止子公司再控股或控制其他 企业。三是完善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子公司建立关联 交易管理机制,严格限制固有资产与受托管理资产进行交易 或者将不同的受托管理资产进行交易。四是加强母子公司人 员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在子公司领 薪;禁止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在子公 司兼任经营性职务、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与其岗位职 责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针对实践中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以子 公司股权实施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导致母子公司股权激励错 位的情况,规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参 3 股。对此类存量的员工持股,一方面,应按照法规要求限期 整改,另一方面,我会将引导相关公司做好股权调整工作, 支持基金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方式实施专业人士持股计划。 (三)强化风险管控,促使子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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