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生产促进中心员工医疗期管理办法 -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docVIP

中机生产促进中心员工医疗期管理办法 -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doc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PAGE 中机生产促进中心 员工医疗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员工医疗期待遇的管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心(含子企业,下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期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二章 医疗期规定 第四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6个月内累计病休1个月(含)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有本人医疗手册中规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需要病休的,由患病员工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第五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凭本人医疗手册中规定医院病休证明,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中心(含院)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中心(含院)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中心(含院)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六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七条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员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第八条 对于身患难以治愈疾病的员工的医疗期,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医疗期的两倍。 第九条 员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待遇执行《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十条 医疗期内医疗待遇按有关医疗保险报销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期管理 第十一条 病休人员在医疗期间按规定每月及时向综合管理部交指定医院的连续病假证明。 第十二条 员工在医疗期内的考勤,执行《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医疗期协议和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中心规章制度; 2.在医疗期内连续3日或年累计10日无病假证明; 3.利用医疗期为本人或他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或出卖中心技术、商业秘密的; 4.有证据证明在医疗期内与外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 5.在医疗期内被收审、劳教或判刑的。 第十四条 员工在医疗期内病休时间3个月以上或医疗期期满后,要求恢复工作的,应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出示本人医疗手册中指定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试工。 第十五条 试工期的规定 1.试工期为2个月,试工期患病累计休息15日以上者,停止试工,其病休时间与试工前后合并计算,试工期内又病休的连续计算医疗期; 2.试工期内因其他原因缺勤,试工期限顺延; 3.试工期间不能适应新的岗位,且医疗期未满的可继续享受医疗期,其试工前后的病休时间合并计算; 4.试工期间按规定发放岗位工资; 5.试工期间无故旷工连续3日以上或月累计5日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6.试工期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经部门建议,人力资源部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工作并恢复各种待遇。 第十六条 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院诊断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应由北京市劳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符合病退条件时,应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七条 医疗期(含延长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由本人医疗手册中指定医院出具休假证明不胜任工作的,按法律法规和中心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文档评论(0)

189****031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