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位授予管理办法2018.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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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海戏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请者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本科段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学习。 第二条 本校按艺术学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应达到以下要求: 1、在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专业课成绩总评高于或等于80分,文化课成绩总评高于或等于75分; 3、毕业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毕业演出)成绩总评高于或等于75分或良好(含)以上;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就读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水平应达到如下要求: 1、戏文、管理类以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分数线为我院分数线; 2、编导类以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分数线的90%为我院分数线; 3、艺术设计类以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分数线的85%为我院分数线; 4、表演类以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分数线的80%为我院分数线。 5、听障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当于学校大学英语三级水平的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6、2007年以后取得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六级(CET6)成绩为申请学位有效成绩。7、本条例只对2018年3月之后的入学者有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1.政治上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决不改者。 2.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在读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4.在读期间受过以上第3条所列之外处分,毕业前经审核未被撤销者。 5.无故未按时进行学期报到注册者; 6.考试作弊者。 第六条 学位申请授予程序及申请期限: 1.毕业生在毕业前夕,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申请。具体通知及操作规程可于每年十一月份参见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公告栏。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规定拟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并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5.学位申请自毕业时间顺延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以主管院长为主的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小组,负责对学士学位申报名单进行审核。 第八条 凡未在有效期申请者、或申请后中途放弃者,学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请。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九条 学校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海戏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如对学校的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学校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此前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或条文,自行失效,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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