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工作概述(初定稿0727).ppt

之一: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工作概述(初定稿0727).ppt

  1. 1、本文档共5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四、网络监管系统的应用 监管系统在合格凭证中统引入防伪数字码和二维码: 一是支持检疫人员或使用企业通过扫描二维码辨别合格凭证的真伪; 二是支持口岸查验人员通过核对防伪数字码来防止不合格木质包装出境。 五、下一步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 首先,我们非常需要所有处理企业的支持和配合。 其次,各企业厂检员和各分支局检验检疫人员要利用此次培训机会,认真学习知识。 二、监管体系的建立 二、监管体系的建立 (1) 2005年1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4号公告,要求从2005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同年3月又发布第11号联合公告,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必需按中国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见)并加施IPPC标识。 二、监管体系的建立 (2) 2005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69号局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要求从2005年3月1日起,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建立以“标识企业监管+使用企业和出口前抽查监督”为核心的出境木质包装监管体系。 申请表 证 书 二、监管体系的建立 (3) 2005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32号公告——《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的公告》,公布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 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HT) 木质包装热处理 湿球温度探头 干球温度探头 木芯温度探头 二、监管体系的建立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 48 36 24 17 14 ≥ 56 42 28 20 17 ≥ 64 48 32 22 19 温 度 溴甲烷剂量(g/m3) 24小时最低浓度要求(g/m3) ≥ 48 24 ≥ 56 28 ≥ 64 32 注: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24小时。松材线虫疫区为:日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韩国、葡萄牙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 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暂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溴甲烷熏蒸处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MB) 木质包装熏蒸处理 二、监管体系的建立 (4)2005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84号局令《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二、监管体系的建立 (5)2006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发布2006年第105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的公告》,根据2006年4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修订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调整我国木质包装的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 二、监管体系的建立 温度 剂量(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2小时 4小时 12小时 24小时 ≥21℃ 48 36 31 28 24 ≥16℃ 56 42 36 32 28 ≥11℃ 64 48 42 36 32 溴甲烷熏蒸处理(MB) 一、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二、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检测。 二、监管体系的建立 (6)全国性的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体系自此正式搭建起来。同时,为进一步细化监管工作要求,广东局又在此基础上,先后下发了《广东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工作规范》(粤检动〔2007〕182号)和《广东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工作规范》(粤检动〔2007〕185号),不仅对广东局辖区的木质包装处理企业注册程序进行了细化,也对企业的监管、产品的抽查等进行了规定。 一般要求: 热处理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在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以上处理30 分钟,或者漠甲烷熏蒸处理在气温21℃、 16℃和11℃以上,分别按每立方米48、 56和64克剂量处理16小时以上,但熏蒸期间的最低温度不得低于10℃”。 二、监管体系的建立 广东局推荐要求: 为确保除害

文档评论(0)

189****031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