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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制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lsqldj@163.com;
2.传真:0535-6891661;
3.信函: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1724号,邮编:264003。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
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3日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对企业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三条 对处于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市属企业,除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不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第四条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对象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满一年的企业。对空户、破产、注销、被吊销执照、停产停业、被兼并或查找不到等非正常经营企业,可以暂时不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作为独立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作为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并将分支机构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款;
2.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
3.订立工资三项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并已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1.签订集体合同并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依法建立职工名册;
3.按规定与全体职工签订或者续订了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4.劳动合同文本载明必备条款;
5.按照规定约定试用期;
6.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8.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无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3.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四)遵守劳动用工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1.按规定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登记材料,或者不存在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
2.未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不存在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
4.不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行为;
5.不存在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行为;
6.不存在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
7.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裁减人员的行为;
8.依法聘雇或者解聘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证和备案(注销)手续;
9.不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外国人就业证和许可证的行为;
10.无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行为。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不存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夜班劳动的行为;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
3.哺乳期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不存在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夜班劳动的行为;
4.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5.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6.不存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7.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1.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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