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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完善交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程序,充分发挥项目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和改扩建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档发[2016]11号)、《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档案进馆管理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7]4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以及《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琼档字[2008]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至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公路、水运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电子文件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产生和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电子档案是指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一组有联系电子文件及其相关过程信息的集合。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实施电子文件归档,形成电子档案。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项目档案工作,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一)全面负责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纳入招投标要求,纳入合同、协议,纳入验收要求,明确规定项目文件管理责任。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文件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查责任。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档案信息化纳入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四)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三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1)。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2)。
(五)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制度和预立卷制度,成立项目档案编制领导小组,在项目开工三个月内完成工程项目档案编制实施细则作为本《办法》的补充,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结合项目进度,对各参建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项目法人负责接收参建单位提交的项目档案,并将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经系统化整理后组织项目档案自检预验。负责向档案专项验收组织部门提交专项验收申请。
(八)项目法人要明确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各参建单位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负责收集、整理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地质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工程概算预算、施工图设计更改等。
(二)及时向项目法人移交相关勘察、设计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 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监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对施工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承担审核责任(附件3)。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将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管理列入项目建设工作计划,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
(二)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包括现场使用的译文、设计变更、使用维护(试运行)中形成的文件、工程事故处理文件等。对施工文件、施工图及设备技术文件的准确性和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要求修改到位。
第十三条 其他参建单位
按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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