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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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劳动的含义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因而认识劳动法,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劳动。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创造价值的劳动主要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 ----自我劳动即为供养自己的劳动,如家务劳动、自雇人的劳动; ----雇佣劳动即受雇于他人的劳动,如企业员工的劳动; ----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的劳动,包括有报酬的公益劳动,如国家公务人员的劳动;也包括无报酬的劳动,如公益活动中的义工。 劳动法上的劳动,除了有其一般含义外,还有其特定的内涵。 “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在我国内地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1、劳动法上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 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 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 二、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概念一般是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它包括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狭义劳动法)和与劳动法典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的含义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劳动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或单位相互之间产生的关系;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行政或业主之间发生的关系.这两类社会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过程是人与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作用的过程。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1、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方格局 中国劳动关系领域的三方格局由代表公共礼仪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具有股份和不具有股份的雇员三方组成。 2、买方约束型的劳动力市场 中国人口众多和资源丰富是发展经济的优势,也带来巨大的就业压力。劳动者在择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方面不得不迁就招工企业的条件,对老年、妇女和农村求职者存在就业歧视。 3、无组织的劳动力市场 即非集体谈判(工会制约)劳动条件的劳动力市场。工会不会对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本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劳动者不得不以个人形式面对用人单位。 4、法治缺位的劳动关系 即有法不依或有法不依。 3.劳动关系的种类 (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在我国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3)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如划分为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服务业劳动关系等。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适用本法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都可以称为劳动合同一个当事人。 (2)适用本法的劳动者 有两类: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劳动合同法》适用对象的排除 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 3)家庭雇佣的保姆 4)现役军人 5)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语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关于用人单位招收退休人员的问题 我国法律通常并不禁止用人单位招收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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