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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之五: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一、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相关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5.如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公司退市的证明文件;
6.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申请人在境外定居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特区护照。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地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申请人拟移民财产转移总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以下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
4.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返还个人,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三、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③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地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拟继承财产转移总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
4.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5.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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