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暂行办法.docVIP

中华女子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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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学校学生工作水平,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工作业绩与民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履行工作职责与重视科研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岗专兼职辅导员。 二、考核内容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以《中华女子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为主要依据,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德)、工作能力(能)、敬业精神(勤)、工作业绩(绩)、廉洁奉公(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辅导员履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岗位职责的情况。 三、考核组织及方式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党总支书记组成的辅导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后简称“考核委员会”),全面指导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开展。辅导员考核工作办公室(后简称“考核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监督院系考核工作,同时受理考核过程中的举报和申诉。各院系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后简称“考核小组”),由院系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系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5月下旬进行。 第七条 考核工作在辅导员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学校相关部门、院系、学生共同参与,考核指标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 第八条 考核方式 1、自我总结:辅导员对照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对本人一年工作做出全面总结,附相关工作记录、工作成果、学生工作方面的科研成果、个人及所带学生的奖惩等材料报本院系考核小组及考核办公室。上述材料将作为民主测评的参考资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2、学生测评:占50%。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在辅导员所带年级、班级学生中开展民主测评。考核小组要组织辅导员所带学生的60%以上(如学生人数不足100人须100%)的学生参加测评工作。(测评表见附件2) 3、院系测评:占30%。各院系考核小组组织本院系相关人员(院系领导、办公室主任、班主任代表等与辅导员有直接工作联系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测评表见附件3) 4、职能部门测评:占20%。考核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8人)对照辅导员个人总结情况,结合辅导员所在院系特点及个人承担工作量差异,并参考院系评测结果,对辅导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测评。(测评表见附件4) 测评成绩是评定辅导员考核等级的主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 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根据考核成绩,由各考核小组按不高于本院系辅导员总数20%的比例推荐考核等级优秀候选人。考核委员会全面审核候选人工作业绩,并参考院系间情况差异,按照全校辅导员总数20%的比例确定考核等级优秀人员,并按照全校辅导员总数10%的比例最终选出年度“优秀辅导员”。合格和不合格等级的评定由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结果报考核办公室备案。 (二)在考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况任意一项者,考核成绩不能为优秀: 1、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无故不参加相关会议或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3次以上者; 3、对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学生违法、违纪情况增多,组织纪律情况有明显恶化; 4、存在其他没有严格履行职责要求情况,经考核工作委员会认定者。 (三)辅导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政治立场不够坚定,有影响安定团结,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及行为者; 2、工作严重失误造成责任事故,影响较大或给学校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 3、对学生出现重大违纪事件或突发事件不配合、不处理、知情不报、报告不及时的; 4、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或与学生发生严重冲突,影响恶劣的; 5、严重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理的; 6、在评优、评奖、申贷、助学等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中违反原则、弄虚作假者; 7、存在唆使学生违法违纪,或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包庇、放任,情节严重者; 8、无故不按要求参加辅导员测评工作的; 9、同一学年内,上述第(二)项所列内容中,存在2条以上情况,或经教育不改连续违反者; 10、存在其他严重失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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