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被系统程序自动判定探测到侵权嫌疑,本站暂时做下架处理。
- 2、如果您确认为侵权,可联系本站左侧在线QQ客服请求删除。我们会保证在24小时内做出处理,应急电话:400-050-0827。
- 3、此文档由网友上传,因疑似侵权的原因,本站不提供该文档下载,只提供部分内容试读。如果您是出版社/作者,看到后可认领文档,您也可以联系本站进行批量认领。
查看更多
楔 子
洪惟我太祖高皇帝,膺天眷命,奄有万方,君临天下,慨彼
前元纪纲沦替,彝遵倾颓,斟酌损益,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
年之陋习。始著《大明令》以教之于先,续定《大明律》以齐之
于后,制《大诰》三编以告谕臣民,复编礼仪定式等书,以颁示天
下,即孔子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之意
也,当时名分以正教化,以明尊卑,贵贱各有等差,无敢僭越,真
可以远追三代之盛,而非汉唐宋之所能及矣。(明·马文升:
《马端肃奏议》卷十《申明旧章以厚风化事》)
这是明人颂扬朱元璋在法律方面的建树,认为其立法超过汉唐
宋。的确,朱元璋的立法气势是前无古人的,他曾声称:“凡我子孙,
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负朕垂法
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将孚佑於无穷矣!”(《明太祖实录》卷八十二,洪武六
年五月壬寅条)在“祖制”不能够擅自更改的情况下,凡是子孙改者则
废弃不置,官员改者则夷其九族,所以经过他勒定的《大明律》终明
代而不改,而清代又大体延续,成为施行五百余年不变的根本大法。
实际上在明代法规体系中,“律”并非是孤立的法规。台湾学者
黄彰健认为,明代法律实施分为三个时期:一是洪武、永乐两朝的以
榜文为主,律为辅;二是仁、宣、英、景四朝的以律为主,现任皇帝所定
的例为辅;三是宪宗(弘治)以后的以例辅律而行。《明史 ·刑法志》
001
认为:“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繁而弊愈无穷矣。”在整体承认明
代法律优长的情况下,也揭示了其仍存在许多弊端。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了多
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
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明代
的法规体现在惩治经济、行政、军事等方面的罪行,以及诉讼制度方
面,较之前代更为发达和完善,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
重罪”的原则,还出现了许多新的罪名,诸如“奸党”“奸细”等,在逐
步形成和实行律例合编的情况下,使律典能够长期稳定;在律为大纲
的前提下,以例及其它法规进行补充,使法规更能够发挥其治国实践
的效用。正由于此,明代的法规形式和内容大多为清代所沿袭,并对
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君主掌握最高的立法和司法权的情况下,君主的所作所为不
但影响法律的制定,同时也左右着法律的实施。在君主凌驾于国家
机器之上的情况下,君主可以不通过主管司法的部门,而直接使用非
司法机关的人员进行审讯。这些由君主直接委派的人员,只对君主
负责,并不接受司法机关的管理,不受现行法律的约束。除此,皇帝
亲自决断案件也体现出“人治”的特点,容易出现有法不依、以言代
法的局面,甚至罔顾法律,这不但使法律遭到严重破坏,而且加大了
司法处置的任意性。君主凭着自己的爱憎任意加刑施恩,是赏、是
罚、是奖、是惩,本无定则,更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因此,在谈到古代
的法制时,离不开君主,有明一代 16帝(一说 17帝),全面审视他们
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他们审断的案件,既可以了解他们在明代法
律制度方面的建树,又可以看出他们采取的“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
并行的法制方略,在评价其功过是非的时候,既应该肯定他们的历史
贡献,也应该指出他们的失误和过错。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
正确的分析方法,才能对明代法制及君主们的功过作出恰如其分的
002
评价。
说起“楔子”的效用,就不得不提到山西应县木塔,该塔是中国现
今绝无仅有的最高、最古老的重楼式纯木结构塔。据说在当时建成
之后发生倾斜,有化身为鲁班的木匠,就是用楔子将之扶正,以致迄
今已历九百四十余年,仍然屹立在应县城内西北,为中外游客向往的
名胜古迹。本书的功效虽然不能够与此“楔子”相比,但还历史以
正,则是本人的愿望。这正是:
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黄鹤一去不复返,白
云千载空悠悠。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日暮乡关
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唐 ·崔灏《黄鹤楼》)
古人已经无法向我们解释和辩论,也无法斥责我们的无知和偏
见,但古人毕竟给我们留下了遗产。对这些遗产,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