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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与规避 目 录 一、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来源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来源 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四大问题: ?主体问题 ?适用法律问题 ?程序问题 ?证据问题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2)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5)诚实信用---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6)权责一致---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行政 执法主体适格 执法依据准确 规范调查取证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 适当性 损害最小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标准 第一,行政处罚的额度要超过行政违法相对人的违法所得。只有在成本大于收入预期的情况下,才能遏止相对人的违法冲动,也是符合法谚的基本正义理念:“任何人均不能从错误中获利。” 第二,实施的行政处罚应是有效率的,不会造成执法成本巨大,与行政处罚欲保护的目标相较不应存在成本大于欲保护利益的情况。效率始终是行政权追求的首要目标,相较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行政权应更具主动性.行政处罚同样是行政权的运用,同样是动用公共资源的一项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一项处罚耗费羁縻,而处罚的结果却是保护利益很小,这也是不正当的,因为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所以行政执法一定要树立绩效观念,对欲处罚的对象应根据繁简程度,采取相应的手段,避免出现大炮打蚊子的局面。 第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该是行政相对人有能力承受的,传统的司法理念注重的是个人自由主义,讲究责任自负,强调每个人自我负责,如其有过失,就必须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哪怕这种代价是惨重的也在所不惜,以达到人人自我负责、人人安全的目的。处罚超过相对人可接受的程度便是极大的不公正、不正当,根本毫无合理性可言。让处罚变得可接受,便是对“社会集体安全”的最好诠解。 程序正当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处罚前若不告知,该处罚不成立。在实践中,必须体现出告知时间是在调查取证之后,即告知处罚之前已经调查取证完毕,以表明公安机关是先取证后裁决的。告知时间是在向被处罚人宣布裁决之前,以表明公安机关是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承办案件的民警一定要注意时间问题。 三、典型案例分析: 1.某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刘某驾驶摩托车违章案中多处违法 【案情】刘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在市中心大道上行驶,被某区治保队员拦下,将车辆及装载的两箱水果扣留并移交给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4天后,派出所将扣留的车辆及水果移交给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的摩托车予以暂扣,并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个月后,刘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交管部门签收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办理了机动车号牌和放车手续,但被扣留的水果因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已腐烂。随后,公安交管部门在没有通知刘某的情况下,以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为由,对其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扣留后腐烂的水果作出相应的赔偿。 【点评】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违法案件,案件虽小,案情虽然简单,但常见、多发,一旦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既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会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从本案来看,主要存在以下执法问题: 一是在案件管辖方面 二是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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