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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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张立实 四川大学华西       ;;重点难点;第一节 概述;食品安全监督指国家职能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相关行为行使法律范围内的强制监察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强调政府部门的依法职能,方式由法律规定、较单一。 食品安全管理指政府相关部门及食品企业自身采取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方式,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及食品消费等过程进行有效的协调及整合,以达到确保食品安全的活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强调行业内部的自发行为,其“管理”活动也可采用多种方式。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违法行为;食品行业和企业的自律及其相关食品安全管理活动等。;(一)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美国 联邦一级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食品安全监督局(FSIS)、环境保护局(EPA)、国家海洋渔业署及其他机构共同构成一个监督管理体系。 欧盟 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集中管理和多层监管模式,由独立的机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在欧盟食品安全总领导下,各成员国也设有本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日本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独立的机构负责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管理部门提供管理建议,与社会各界开展风险交流、处理突发性食源性事件。;(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监管权力,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第二节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指以法律或政令形式颁布的,对全社会具有约束力的权威性规定。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中央和地方权力机构和政府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等有??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包括: (1)食品安全法律 (2)食品安全法规 (3)食品安全规章 (4)食品安全标准 (5)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食品安全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签发,其法律效力最高,是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 《食品安全法》属于专门法则,实施时须以刑法、民法和行政诉讼法三部诉讼法为依据;(二)食品安全法规 食品安全法规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两部分组成。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等。 地方法规: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等。 食品安全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食品安全法律,高于食品安全规章;(三)食品安全规章 食品安全规章由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部分组成。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文件。 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食品安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安全法规;(四)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同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性质属于技术规范,与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相配套使用。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既不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也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由不具有规章以上规范文件制定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授权制定。 此类文件属于委任性的规范文件;(一)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包括执法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执法主体一方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 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 执法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执法主体可以单方面做出行政行为,不需征得生产经营者的同意,该法律关系即成立。;(二)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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