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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是注册制的灵魂
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其变迁包括披露制度内容和披露手段两个方面,变迁方向是市场的高度透明。
硬性信息披露阶段
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的初始信息披露制度,详细规定了招股说明书应披露的信息内容,对初次信息披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证券法》第17条(a)款作了规定。在证券的发行、销售中从事下列行为为非法:(1)对重大事实作出不真实的陈述;(2)作出因省略重大事实而误导公众的陈述;(3)运用任何方式、手段和计谋从事欺诈活动;(4)从事任何产生欺骗后果的活动。
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确立了证券市场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该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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