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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丁世界《卫生法学》卫生法9现代医学发展及相关法律问题.ppt
2、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 省级卫生(卫生计生)厅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OPO。OPO必须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获取捐献器官,必须组建具备专门技术和资质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 1、定义 它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范围:角膜移植? 2、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的条件及程序 (1)法定条件 1)有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2)有满足需要的设备、设施; 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4)有完善的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2)申请与停业程序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卫生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 (3)伦理原则和技术管理规范 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②摘取尸体器官,应在依法判定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3)伦理原则和技术管理规范 ③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4)申请与审查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其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作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4)申请与审查 临床应用与伦理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①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②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③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经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5)摘取活体器官前的义务 ①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②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条例第10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盗窃、侮辱尸体罪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售给肾病患者牟利1034万元,最多时一天就摘走6枚肾脏。被告人中不仅有器官贩子,还有正规医院的医生,甚至副院长。 ——长江日报2012 安乐死亦称尊严死,是人对自己死亡方式的主动选择。它不仅是指人为地导致死亡,更是指人死亡过程中的一种良好状态,以及达到这种状态的方法。 2002年4月1日,允许安乐死法案在荷兰正式生效。荷兰也因此开历史之先河,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这项法律承认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帮助患者解脱痛苦的手段。法律同时也为实施安乐死规定了3个条件,即病人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病人所遭受的痛苦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完全自愿地接受。 每年会费18欧元,会员多为外国人,127人在此结束生命之旅…… 女护士埃丽卡为会员准备“死亡”之药 《环球时报》 (2002年12月09日第十二版) 据2002年11月26日的《悉尼晨报》报道,本月19日,西澳大学的退休研究人员莉塞特·尼戈特在寓所过量服用一种自备的药物身亡。她决心不让自己活到80岁。她在遗书中说:“过了80年的好日子,我够了,我要阻止它变坏。”他还赞扬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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