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增必考-向高甲.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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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条必考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规律。以下三部法律文件,是2017 年刑诉科目必读的三个 新增条文。文中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给大家制作的 一个考点补丁。由于大纲颁布时,该条文还未发布,因此在之前你们阅读的司考教材中并未 涉及该条文内容,希望大家重视该条文的亮点。希望大家重点阅读文中彩色部分内容,在考 前多看几眼,祝大家考试顺利。 向老师新浪微博:@向高甲律师 微信公众号:xianggaojia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 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考点提示】严禁的手段并不等于需要被排除的手段,比如引诱、欺骗,虽属违法,但是并 不排除。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考点提示】此处并无变化,强调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 条 采 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考点提示】新增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 以排除。 【考点提示】新增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 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 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 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考点提示】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但是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考虑司法 实际需要,《规定》设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侦查阶段)取证主体变更的例外。二是诉 讼阶段变更的例外。 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 【考点提示】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新增排除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对证人、被害人非法取证,不仅极易影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还将严重损害司 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 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考点提示】无变化。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收集物证、书证的行为,与刑讯逼供等非 法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从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角度,不宜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 强制排除。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 程度等情况,裁量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二、侦查 第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 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 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 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考点提示】无变化。严格规范讯问地点。《规定》要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 行。 第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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