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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学习课件第十一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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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开办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方框内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bwstjxxzx/s10783/201203/54443.htm 教材233页但内容不全,可参考人卫五版教材303页。 参考人卫五版236页 药事管理委员会修订后称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这部分内容教材没有,是修订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内容: 1.任职资格指专业技术职务(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而非执业药师; 2.首次提出药学技术人员的构成比例; 3.提出应当配备临床药师及数量。 这部分内容教材没有,是修订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内容: 修订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内容:02版该组织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 《处方管理办法》附件1 教材241页2和4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附件1 教材241页2和4内容 2010.04.2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86/201004/46963.htm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制剂配置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 此内容不详细介绍 * * * 《处方管理办法》 明确监管是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开具处方应使用药品通用名 加强“麻、精神”药品监管规定 关于病区用药问题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及对不合理用药及时干预 提出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增加法律责任条款  主要修订内容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含义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处方管理办法》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处方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标准 处方类型 印刷用纸颜色 右上角标注 普通处方 白色 —— 急诊处方 淡黄色 急诊 儿科处方 淡绿色 儿科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淡红色 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 白色 精二 《处方管理办法》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处方权限 《处方管理办法》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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