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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广法修改背景。 二、推广法的基本框架及释义。 三、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发展 一、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背景 1993年7月颁布,标志着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化发展阶段。 推广法执法检查:明确了农技推广工作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基础性法律,为促进农技推广事业起到了较大作用。但在农技推广工作及推广体系建设中出现对推广法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管理体制不顺如三权在乡镇的存在农业部门管事不管人,乡镇管人不管事;经费投入不足,许多地方没有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没有工作经费、办公设备;农技推广队伍建设滞后,非专业人员过多,人员老化青黄不接;运行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考评制度等问题。 这些情况和问题需要对推广法作出修改。 一、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背景 发展要求需要修改推广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修改。许多条款计划经济色彩浓厚,有关概念、原则需要充实完善;二是推广机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三是需要明确法律责任。 现代农业发展对农技推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法律的规范。一是农民自主经营地位巩固,需要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二是农业科技需求多样化,需要拓展服务领域;三是推广主体多元化,需要规范其行为。 农技推广事业的健康发展,解决体系存在的职能不清、体制不顺、长期投入不足、机制不活等问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1年,全国人大会同农业部等7部门推广法后评估:原推广法部分规定适应性不强,部分措施保障力度不够,部分条款可操作性欠缺等问题。评估后建议启动对推广法修改并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 农技推广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体现了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大农业,二是符合科技创新要求,三是突出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对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规定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明确规定了五项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尊重农业生产者原则、适用性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以上两条国家鼓励支持先进农业技术引进、推广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政府加强农技推广组织领导工作的规定) 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奖励的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对农技推广工作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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