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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 二、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条约 在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国际立法方面,迄今为止已达成的国际条约主要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 (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 The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制定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64年编纂两项海牙公约。 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CISG。 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6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此会议。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了该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至2001年11月15日,公约共有60个缔约国。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CISG的主要内容 公约除序文外, 包括4个部分,共101条: 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规定了与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由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 (a)缔约国(国际性标准): 国籍标准;营业地标准;行为发生地标准;货物是否跨越国境标准等。 CISG:营业地标准。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变更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在适用公约的第二种情形中,除了须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的国家外,重要的是存在着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个缔约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情况。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1.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5)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8)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2.公约未规范的事项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三)公约的任意性 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力。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 总结:《公约》的适用具有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是一项软性公约。并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所在国都是缔约国,则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必须适用该《公约》。 (四)中国加入时的保留 1、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如下条款提出保留: (1)第1条(1)款(b) (2)第11条 第1条第1款(b)项 关于《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国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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