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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热点难点政策解析 个人所得税:依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3〕53号)执行:对出售自有住房,凡能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核实房屋原值,又能核实装修费、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准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的,严格按转让所得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核实房屋原值或合理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为1%。 12366咨询热点难点政策解析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2366咨询热点难点政策解析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一)建筑业有关问题 12366座席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接到建筑业纳税人咨询建筑业分包工程、原材料、设备价款是否作为计税依据等方面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一般依据以下政策给予解答: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如果建筑企业承揽建筑工程将其中一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另一家个体工商户不能差额扣除。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对建设方提供的上述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日常工作中也经常会接到纳税人询问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方面的问题,比如股票、债券的买卖盈亏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三)服务业营业税差额征收方面的问题 1.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3.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四)差额扣除凭据的规定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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