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财务标准化工作及实务解析35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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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特殊业务处理(一)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处理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5、相关营业税,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各地方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后再作处理更为稳妥。 财务核算特殊业务处理(一)个人所得税 (二)账务处理: 收到税务局返还手续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发放办税人员奖励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 计提营业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财务核算特殊业务处理(二)企业所得税 一、汽车4S店涉及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及其他。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医务所、职工食堂工资属于福利费范畴,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2、福利费包括: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财务核算特殊业务处理(二)企业所得税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2010年7月1日期,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工资薪金总额不包含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社会保险费 1、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 2、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规定范围内准予扣除:《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财务核算特殊业务处理(二)企业所得税 3、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据实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选择本省市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如果能提供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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