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一.docVIP

昆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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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6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一、行政审批内容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行政许可。具体为: (一)液化气工程,含新建或者扩建的储配站、充装站、混气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和瓶组供气站及其同时建设的管网等附属设施工程。 (二)其它燃气工程,含新建或者扩建的储配站、混气站、汽车加气站和瓶组供气站及其同时建设的管网等附属设施工程。 (三)管道工程,含新建的管径大于300mm的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工程。 (四)用户工程,新申请使用燃气,且日均用气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商业用户、工业用户工程等。 二、设定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 (二)《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6条; (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四)《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10条; (五)《云南省燃气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13第; (六)《昆明市燃气工程审查程序》(市政燃〔2009〕22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新建燃气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场站数量按《昆明市燃气发展规划》进行数量限制。其余工程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法律依据:《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第8条。 四、审批条件 (一)工程项目符合本市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新建工程项目需取得规划许可; (二)总平面图布置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符合《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市级人民政府机关于允许申请人在申请区域经营城市燃气的批准文件;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允许申请人在申请区域经营城市燃气的许可证书、或前置审批意见。 法律依据:《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申请中应载明业主名称、地址,工程规模、用途、资金来源,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原件1份); (二)《昆明市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审查表》(原件3份);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新建储配站、充装站、混气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及 其同时建设的管网等附属设施工程项目,提供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 (五)工程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六)工程项目1:500的平面布置图,管道工程可提供1:2000的走向图。场站项目应当标明与周围建(构)筑物安全间距的位置关系(原件1份); (七)新建储配站、充装站、混气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项目应提供气源合同或协议,瓶组供气站工程应提供供用气合同或协议。 法律依据:《昆明市燃气工程审查程序》(市政燃[2009]22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首页办事大厅目录下行政审批选项内容里下载。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网址:/;或/。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63149829);其余县(市)、区、阳宗海管委会和倘甸管委会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八、决定机关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审批程序 (一)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接件。 (1)液化燃气类: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初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2)其它燃气类: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 ——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意见表》——申请人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领取《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意见表》。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其余县(市)、区、阳宗海管委会和倘甸管委会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液化燃气类: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初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2)其它燃气类: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 ——市住建局窗口登记、核发《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意见》。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昆明市燃气工程审查程序》(市政燃[2009]22号)。 十、办理时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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