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气检测培训试题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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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 1.汽车总体构造差异很大,但基本结构都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器和电子设备四部分组成。 2.根据GB/T3730.1-2001按用途分类,汽车可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 3.汽车的身份证指的是车辆识别代号VIN,由17位字符组成。 4.对于汽油机而言,空燃比为14.7的可燃混合气称为理论混合气。 5.燃气汽车是指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NG)作为燃料的汽车。 6.对于不同的燃料,其理论空燃比数值是不同的。 7.高怠速工况时指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转速。 8.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车辆。 9.汽油车燃油供给方式分为化油器式和电喷式。 10.汽车基本技术参数包括动力性参数、经济性参数、质量参数和外廓尺寸。 11.国产汽车的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 12.车辆识别码可划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制造厂识别代码、车辆说明部分和车辆指示部分。 13.汽车排放污染物有三种评定指标,分别是浓度排放量、质量排放量和比排放量。 14.汽油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指标有:HC、CO、NO和过量空气系数。 15.柴油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指标有:波许烟度值、光吸收系数、格林曼烟度。 16.滤纸烟度计测量波许烟度值,单位是FSN,通常用Rb表示。 17.不透光计测量光吸收系数,通常用m -1 表示。 18.目测法测量格林曼烟度,其烟度通常分为0-5级。 19.《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2007年10月19日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8年3月1日正是实施。 21.《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本市等级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 22.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23.对在本市等级和外地委托本市待检的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维修制度。 24.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 25.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 26.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27.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 28.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29.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30.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31.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32.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检机构委托和监督性检查。 33.(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对比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34.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检机构发展规划。 35.环检机构委托书有效期满,法人、检测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与委托证书有效期(3)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书。 36.(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 ,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37.环检机构不得以任何法师经营和参与(机动车维修业务)。 38.环检机构对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保存(2)年,对过期和报废的材料实行统一销毁。 39.环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城市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城市环保部门应予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报告。 40.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气和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1.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有效期为( 6 )个月。 42.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 机动车登记证书 ),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43.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证书有效期为 (2) 年。 44.省级环保部门接到机动车环检机构申请委托材料后,会同申请人( 所在地 )域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45. 环检机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各配备 (1 ) 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 (3 ) 名专职检测人员。 46.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定期 )组织环检机构间( 比对试验 ),(受理 )公众投诉。 47.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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