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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2015年秋季学期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一览表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基
础
教
育
公
办
学
校
1、小学、初中
农
村
学
校
(1)代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2001〕29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初中毕业升学
考试报名考务费
元/人次
40
(2)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1〕124号。
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
伙食费
实行毛利率控制,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城
市
学
校
(1)代收费
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2011〕7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2001〕29号,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0〕40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①课本费
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②初中毕业升学
考试报名考务费
元/人次
40
(2)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0〕4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咸价费发〔2010〕10号。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自行车保管费一律取消。
宿费
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按不高于3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28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
该收费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按管理权限报物价局备案。
②伙食费
2、普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①学费
元/生学期
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城市普通高中350,农村普通高中20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行发〔2006〕120号;陕价行发〔2013〕17号。
从2013年春季开学起,取消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借读生学费标准。按陕价服发〔2015〕7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取消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和收取择校生费。
②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陕价行发〔2006〕120号。
(2)代收费
①课本费
按照政府定价收取
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2011〕79号,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②学生健康体检费
元/生年
高一新生25,其他年级学生20。
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陕教体〔2009〕3号,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③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元/生次
95
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3〕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行发〔2006〕120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3)服务性收费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自行车保管费一律取消。
①伙食费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行发〔2006〕120号。
3、职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①学费
元/生学期
文科700,理科90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行发〔2006〕120号。
按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②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陕价行发〔2006〕120号。
(2)代收费
同普通高中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行发〔2006〕120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3)服务性收费
民
办
学
校
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价行发〔2005〕148号,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2〕60号。
学前教育(非免费段)幼儿园标准:
性质
类别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公办
省级示范园
元/人·月
240
市级示范园(一类)
元/人·月
170
县级示范园(二类)
元/人·月
140
其他类幼儿园
元/人·月
90
民办
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几点说明:
1、各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幼儿园对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其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3、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其中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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