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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整理
总论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 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主要是国家。
(2)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订的。
(3)法律效力具有特殊性,只对缔约国生效
(4)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国际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常设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理论上,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种法律体系的理论。一元论有两种学说。(1)国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国际法是国内法中的对外法 ,它的效力来自于国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国际法才有法律效力。 (2)国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但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地位高于国内法,当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具有绝对的优先权。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是独立的,但又平行存在, 它们在法律主体、来源、实质和强制性方面都不相同。
一元论和二元论都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因为一元论着重于强调内容上的对立,把一种法律强加于另一种法律之上,把一种互相联系的关系变成一种强制关系 。而二元论则着重强调形式上的对立,忽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事实上的联系。
(2)实践上,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特定国家的法,它们是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 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两者互相作用和互相补充,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表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际法一经形成,就转过来影响国内法,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和国际法冲突,同时国际法上的许多规定要依赖国内法保证执行。
中国的实践:第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处于优先地位。第三,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只有在缺乏法律或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在国内适用国际惯例,所以,国际惯例在适用上仅其补充的作用,其效力显然是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之下
国际法的渊源
概念: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
内容: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间接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判例、国际法学家学说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
(1) 必须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规范;
(2) 必须是在国际法各个领域中起指导作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
(3) 必须是构成整个国际法的法律基础和核心;
(4)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主要内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的主体
概念:指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
条件: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构成国际社会的平等集合体。
种类: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组织(一定范围内参与)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l、定居的居民。但居民人数多少没有限制。
2、确定的领土。领土面积的大小不限。
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国家的代表)
4、具有主权。(对内外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9、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独立权。指国家对内自主和对外独立的权利。独立权表现在国家可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 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预的权利。
2、平等权。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国家主权的直接 引申和具体体现。
3、自保权(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自存和独立的权利,有平时自卫和战时自卫两种。
4、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有四种: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或事拥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本国人,无论其在国内或国外,都有管辖的权利。
(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本国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4)普遍性管辖。它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罪行,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这些 特定罪行一般指战争罪、海盗、劫机、贩卖毒品、国际恐怖等国际性犯罪行为。
基本义务:国家在行使 其基本权利时,要尊重他国的基本权利,这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主权豁免:对象:国家财产、国家行为、国家代表
主体: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国家政治机构、国家外交代表
10、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1)政治上的责任。又叫限制主权。这最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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