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笔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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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复习笔记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说)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而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 经济法部门是能够反映市场机制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关联耦合客观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目标,以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法律形式。 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确定为: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二者都是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的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等,就是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点:经济性、社会性、管理性。这是它们之所以成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客观根据。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国家适度干预性、综合性、公法私法的兼容性 经济法体系:一体两翼 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及资格取得的主体法、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的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经济法的理念: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 以人为本(核心要素):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经济法尊重人权特别是基本人权、贯彻经济民主和管理经济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 平衡协调(标志性要素):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 社会责任本位(强制性要素):经济法维护人权的必然要求;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的必然要求;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社会责任的含义有两种:一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应予完成的义务(积极责任或角色责任);二是指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是必须接受的否定性评价(消极责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社会本为原则:社会经济总体优先,兼顾社会公平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 社会本为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思想;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效率的价值,而且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联结点。三项原则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自由与效率的统一。 经济法责任是与民法责任、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 所谓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成立或合法存在并能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照经济法规范成立或者由经济法规范确认其合法存在资格的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 消费者主体(经济法的核心主体) 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生活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个体。主要包括为了满足生活消费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也包括有上述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简单来说,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经济法中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主要是指生活消费(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即以劳动力的再生产为目的的生活资料的消费。 消费者主体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地位 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 “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消费者的保护应是经济法的第一要义。 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消费是生产的出发点,是生产的目的。只有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才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 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消费者除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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