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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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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2)财产的独立性。(3)机构的公益性。 学校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一、教育行政机关 本文所论及的行政主要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又可称为公共行政。教育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 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4、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2)财产的独立性。(3)机构的公益性。 2、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 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可以根据主管部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一定的约束。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这既是学校的权利,从保护受教育者权益的角度来讲,又是学校应尽的一项义务。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学校的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以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主和部门的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可以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仪器等设施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它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利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有权拒绝来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强行占用学校场地、教室,随意要求学校停课参加社会或其它活动,以行政命令要求学校向学生家长催粮要款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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