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广东省养老机构范化建设指引.doc

  1. 1、本文档共4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引用文件………………………………............2 第三章 术语定义……………………………………....3 第四章 设施设备…………………………........…........5 第五章 服务项目..……………………........…............12 第六章 机构管理..……………………………………23 第七章 监控检查..............……………………………27 第八章 附则 …………………………………………28 附件:《养老机构托养服务合同》参考样式………..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宿、膳食、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院)、养老院(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养护院(老年护理院)、敬老院(楼)、托老所等。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要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指引,履行合同约定,以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度晚年。 第四条 养老机构除适用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引用文件 第五条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10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 《消毒技术规范(2008年版)》(卫生部颁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卫生部颁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2008)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 15980-2009)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GB 15981-2009)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 《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04)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第三章 术语定义 第六条 本指引所涉及的主要术语和定义 (一)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二)自理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三)介助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辅助器具帮助的老年人。 (四)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专门护理的老年人。 (五)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由政府出资举办的供养城市中的“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或其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人)和接收社会上的老年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六)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院):政府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主要为接收烈属老人、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七)养老院(老人院):接收政府供养的或社会上的老年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八)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九)护老院:专为接收介助老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十)养护院(老年护理院):专为接收介护老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十一)敬老院(楼):街道、乡(镇)、村设置的供养城市“三无”、农村 “五保”(保吃、穿、住、医、葬)老人或接收社会上的老年人托养的养老机构。 (十二)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机构。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七条 建筑设计基本原则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三)老年人公共建筑、出入口、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无障碍设施条件。 (四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xyl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