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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合法化
摘要:在中国,同性恋自古就是一种既成的社会事实,然而同性婚姻却迟迟得不到道德和法律的正式认可。虽然人们已经能够走出感性的情绪而用理性的思考来分析同性婚姻,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医学科学已废除了将同性恋列为疾病的规定,但由于各种深刻的社会历史等因素,中国同性恋者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走出这种由社会建构出来的婚姻困境。人们对同性恋仍有不同的评价和看法,实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关键词:合法性 同性恋 婚姻 传统 家庭 道德 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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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什么?主流文化将家庭界定为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或收养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婚姻又是什么?费孝通的观点认为,“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立父母的手段,其主要的功能在于生育和抚养。”这一界定很具代表性,它反映了中国社会传统道德以及社会主流思想对婚姻的看法。人们长期以来以异性婚姻为正统和常态,同性的婚姻无法进行生育和抚养,这无异要解构传统的婚姻定义。
然而,目前随着中国社会同性恋群体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国际社会对同性恋宽容度的增加,同性恋婚姻这一问题被更广泛的关注,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和社会伦理偏见被人们提出来重新加以审视和反思,重新开始探讨道德话语霸权的社会建构问题。婚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同性恋婚姻到底是否是合理的呢?它是否能够被中国法律界所接受?中国同性恋者头顶上的,是湛蓝的天空,还是看似透明却无法冲破的层层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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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婚姻的本质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项制度,其产生和演进首先是为了满足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恩格斯提出:“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婚姻就是“一个男人(男人们)与一个女人(女人们)之间持久的联结,赋予配偶互相专有的性权力和经济权利,赋予由婚姻而生的孩子以社会身份”。对于婚姻概念的不同理解导致对于同性恋婚姻的不同看法。
(一)婚姻与生育之间的模糊界限
有学者将婚姻的普遍要素概括为四个方面:(1)性交的权利和义务;(2)经济的责任;(3)得到法律或习俗认可;(4)婚生孩子的社会身份。从这四个方面看,如果婚姻制度接受了同性恋,婚姻最终将会毁灭。这种看法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生育”,而同性恋不具备产生婚姻本质的基本条件。因此,有人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接受同性恋婚姻也是不道德的。允许这些不道德的人进入婚姻的领域,婚姻将会有效地自我破坏,同性恋的生活方式与婚姻的本质在根本上是冲突的。
但将婚姻的本质认定为“生育”,其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婚姻仅仅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一切社会制度都应该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而不断改进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婚姻的本质应是爱和承诺。该本质既不是异性婚姻所固有的,也不是同性婚姻所固有的。他们相信追求这些爱和承诺的婚姻是有价值的,应该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伴侣。
(二)生育并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现代医学科学的进步,已经能够利用生殖技术将妇女的性行为属性和生育属性得以分离。那么我们首先将“生育属性”悬置起来,再来比较异性婚恋与同性婚恋,就会发现两种形式其实没有什么不同,爱与承诺才是他们行为的基础。历史证明,生育在婚姻中地位已经逐渐下降了,爱情在婚姻的诸多支配因素中越来越占突出地位,婚姻变成自我幸福生活的需要。既然“生育”就不是婚姻的必要条件,而同性的两个人既然能走到一起,一定已经蕴含着爱与承诺的前提,那么同性婚姻成立的要件或许就只剩下法律或习俗认可了,因为“结婚不仅仅是一份私人契约,它是对于私人承诺的社会和公众承认,它是个人完整的最高的公开承认”。 ?
二 反对同性婚恋者的声音
面对同性恋对婚姻制度的挑战,社会上出现了不少维护传统婚姻形式而反对同性婚姻的声音。对我国学界而言,在西方学界已经不再将同性恋认定为一种精神疾病、并且纷纷立法承认同性恋的婚姻形式和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利的20世纪末,在对“同性恋”的研究中却仍旧广泛将“同性恋”认定为一种疾病。这些研究大都是针对同性恋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给“同性恋”行为贴上“性变态”、“病态行为”、“精神症状”、“性偏离”、“性心理障碍”等等的标签。
(一)同性婚姻同传统道德、伦理价值相违背
由于中国传统家庭意识的影响深入到社会中每个个体的意识深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观念仍然影响着个体的行为选择。将家庭的健全与否、生命人格的完整与否以及对父母的孝顺与否全部都与“生育”与否相关联,而同性婚姻是与此格格不入的。违背天道的同性婚恋自然被认为是畸形的,不但被亲族所不齿,作为社会价值取向已经内化为理性行为准则的同性恋者个体来说,也往往产生道德罪恶感。
同性婚姻会扰乱人伦,颠覆传统道德,作为看重“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其个体的自我实现和生命代际延续的传统中国人来说,这种形式的婚姻都很难从心理上被接受。
(二)同性恋所带来的疾病威胁
男男同性恋群体的性行为方式使性病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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