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 狱个案管理即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对策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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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狱个案管理即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对策研究 摘要: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变革日益加剧,社会面临重大调整和转型,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公共危机不断出现,随时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管理成效。监狱,作为国家机器,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当人们开始意识到,从一个国家对待越轨者的管理成果,尤其是对待监狱服刑罪犯的管理最能判断一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教育水平的时候,监狱罪犯的管理成为了人们目光的焦点。监狱个案管理即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工作是监狱管理过程中的一道难题, 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成效如何,直接影响监狱安全,也反映监狱管理水平。 本文就是结合监狱管理实际,分析当下对高危类罪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笔者在监狱管理中的实践经验,针对高危类罪犯管理提出几点创新性对策。 关键词:高危类罪犯监管 监狱 对策 监狱作为国家的主要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维护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能,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它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与挑战。目前我国的监狱管理工作已趋于完善,并且将会一步步的走向科技化与人性化并行的进程管理,但在监狱部门的管理过程中,任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笔者拟针对监狱个案罪犯即高危类罪犯管理为基点,结合自身监狱工作管理实践谈谈自己对监狱工作的几点认识。 监狱个案罪犯既是高危类罪犯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部分高危类罪犯可能造成脱逃、挟制人质等突发事件时刻威胁着监狱的安全稳定;二是罪犯自杀、自伤、自残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的良好运行;三是部分罪犯之间的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疾病,是监狱信访案件的主要部分;四是监狱监管改造、劳动改造形势严峻,犯群中反改造现象依然存在。 上述的四种突出的个案情况,不仅威胁到监狱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改造秩序,更干扰了监狱的正常执法。只有正确的认识上述个案罪犯存在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到狱情的复杂性、艰巨性,提高教育转化的重要性,才能做到对个案罪犯的正确认识,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一、应当正视当前监狱工作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 首当其冲就是,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改造高危类罪犯、预防犯罪根本宗旨的冲突。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但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高危类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惩戒不够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无法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计分考核细则》、《罪犯分级处遇管理规定》、《罪犯严管禁闭管理规定》等狱政管理制度中,对于严重违纪但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5天。严管级(高危类罪犯多为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知道,常习性、高危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或较长,价值观念严重扭曲的罪犯,这类罪犯多存在高危类行为,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果往往是不尽人意,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其次,部分监狱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造成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如对非正常死亡率标准的把握,有的监狱为了实现对此的严格控制,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假如哪个监区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杀),从监狱领导到分监区值班的民警都要追究责任。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应“一刀切”,而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真正推行“过错责任原则”,要切实调查清楚罪犯的死亡与干警的管理疏漏是否有必然的联系,若干警有能力(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情况下的能力和认知可能为标准)并有可能予以制止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或者是干警的不当管理导致,自当难逃其咎;倘若没有必然联系,也就失去追究责任的因由(例如罪犯因无法忍受病痛自杀,或者多次申诉失败后要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是意外事件,特别是在干警进行正当批评教育后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干警也采取了相应管控措施,落实了巡查制度),在这样的情形下,罪犯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了,则不应当追究责任。这也是《评审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题中之义,倘若教条的理解这一标准,必然会错误追究责任,亦必在干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更要注意的是,当罪犯以自杀等方式来要挟干警或达到特殊目的时,更不应当过多追究干警不当责任,否则必将在干警中产生“多一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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