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民事模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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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模拟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 2011年6月12日17时30分,被告史小林(男,38岁)驶证,驾驶黑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将原告杨仁艳(男,77岁)撞伤。 第二部分人员分配 HYPERLINK /landunfalv/UploadFiles_8059/201008/2010082918372681.jpg审判长:易德华 审判员:彭张燕、格蓉雍熙 书记员:唐丹 原告委托代理人:仁称洛尔日 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平 证人:谢志英 原告:杨仁燕 被告:史小林、付晓娟、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梁丽) 值庭法警:李琼 第三部分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本案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二、庭审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原告杨仁燕与被告史小林、付晓娟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二)、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 原告:我叫杨仁艳,77岁,1931年11月12日出生,哈尔滨市意民服装厂退休工人。家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室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张超,哈尔滨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 有和解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讲一下你们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被告一:梁丽,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地址南岗区七政街35号 被告二:史小林,1966年4月6日生,哈尔滨机械厂师机,家住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被告三:付晓娟,1970年9月1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高宜街14号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何萍,男,哈尔滨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有和解的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根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届满前提出,反之亦然。同时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反驳是应当提供证据的。上诉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申请 审判长:证人是否到庭,请举手示意。( )请证人到休息室休息。 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原告杨仁艳诉被告史小林、付小娟、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济赔偿纠纷一案,由本院法官易德华担任审判长,本院法官彭张燕、格蓉雍熙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丹担任法庭记录。关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陈诉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驾驶黑A58992号轿车在道里区抚顺街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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