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办法2017.1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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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7 - 宁波港强实业有限公司废旧物资 处理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处理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预防、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科室、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建设、维修、更新改造过程中经报废、淘汰、更换、剩余下来的尚有一定价值的物资及需作无公害处理的有害物资,包括: (一)报废的设备、汽车等固定资产; (二)废旧办公用品; (三)生产、维护、技改等过程中拆换的各种仪器仪表、容器和产生的废旧备品备件、边角余料、拆除料等; (四)其他废旧物资。 第四条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实行“集中回收、利用优先、比价处理”的原则。 (一)集中回收原则。废旧物资统一由各单位负责集中回收、分类和保管,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处理。 (二)利用优先原则。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再利用;经确认没有再利用价值的物资,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三)比价处理原则。废旧物资对外处理应采用询价比价、招标等方式。 第五条 废旧物资报废处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上报,由工程技术科进行审核,经公司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已认定的废旧物资,原使用单位应做好组织回收工作,按物资品种、等级进行重新分类,定置存放,妥善保管。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时,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核对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属于成套设备的,还应清点零部件或配套件是否齐全。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定期核对,确保账物相符。 第八条 有害废旧物资的回收与保管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法律和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分类妥善保管,同时落实具体责任人。对于特殊废旧物资(如汽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转让价格。 第九条 对于回收的废旧物资应本着经济、安全、适用的原则进行内部再利用,经工程技术部门鉴定不能再利用的,方可列为报废待处理的废旧物资。 第十条 废旧物资处理原则上应采用询价比价、招标等形式,选择有经营许可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进行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1.废旧物资需要报废的单位(部门)填写《废旧物资报废处理申请单》(附件一),由工程技术科进行技术审核,公司纪检部门监督,报公司领导批准。如所报废物资含有固定资产,需同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二)。 2.废旧物资处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3.废旧物资处理资金所得归各物资所属单位所有,但须全额记入企业财务账户,严禁形成账外资金。 第十一条 询价比价工作流程 一、一次性处理废旧物资预估价值(估计残值)不足1000元的,由物资使用部门自行处理,应按以下流程操作: 1、确定被询价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名单。选择有经营许可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不少于三家)做为被询价邀请的单位。 2、发放询价书(附件三)。询价书应包括询价人的名称、地址、询价物资的品种、数量及要求提供的相关服务等事项。 3、报价。被询价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提交报价方案,该方案限一次性提交,且在报价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4、报价审批(附件四)。报价方案汇总后,使用部门对报价方案进行比价,以最高报价单位为中选意向单位,经工程技术科审核,报公司领导审定,公司纪检部门监督。 二、一次性处理废旧物资预估价值(估计残值)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不足5万元的,由工程技术科负责处理,应按以下流程操作: 1、询价比价流程按照上述一次性处理废旧物资预估价值(估计残值)不足1000元的规定执行(报价审批除外)。 2、报价审批(附件五)。报价方案汇总后,工程技术科对报价方案进行评比,以最高报价单位为中选意向单位,报公司领导审定,公司纪检部门监督。 上述流程中,如报价中存在并列最高价的,则由最高报价单位继续报价评比,直至产生唯一的最高报价单位为止。 第十二条 一次性处理废旧物资预估价值(估计残值)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不足50万元的,按照公司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一次性处理废旧物资预估价值(估计残值)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按照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报废工作遵循严格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 1、公司工程技术科对废旧物资报废处理工作进行审核及全面管理。 2、公司计划财务科对废旧物资报废处理进行财务监督,并按废旧物资处理的相关要求将处理资金所得全额记入企业财务账户。 3、公司纪检职能机构负责对废旧物资报废处理程序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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