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6年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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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高等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高等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 -----爱德华特W.克利瑞 第一章 总则 规则101 范围和定义 (a)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 (b)定义 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 (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 (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 (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 (5)“高等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高等法院根据国会立法授权制定的规则; (6)以电子数据格式存储的书面材料和其他。 规则102 目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的施行,消除不合理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只有在重大权利遭受影响,且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方可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 (1)如系采纳证据的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 (A)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且 (B)已说明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或者 (2)如系排除证据的裁定,当事人已通过提出证明的方式告知法院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 (b)不需要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无论在审判时还是在审判前,一旦法院已作出明确裁定并记录在案,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诉该裁定而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c)法院关于裁定的陈述,对提供证明进行指示 法院可以就证据的性质、形式、提出的异议和裁定进行任何陈述。 法院可以指示以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出证明。 (d)防止陪审团听见不可采的证据 在可行的范围内,法院在进行陪审团审判时,必须防止以任何方式将不可采的证据暗示给陪审团。 (e)对显见错误进行司法认知 本规则不妨碍对涉及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提请注意,即使这些显见错误未引起法庭注意。 规则104 预备性问题 (a)通则 法院必须就一个人是否具有作为证人的资格,拒绝作证的豁免权是否存在,以及证据是否可采的预备性问题作出决定。 在作出该决定时,法院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但有关豁免权的规则除外。 (b)取决于某事实的相关性 当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时,必须提出足以支持认定该事实确实存在的证明。 法院可用随后提出该证明为条件,采纳该准备提出的证据。 (c)陪审团不得听见的听审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对预备性问题的任何听审,不得使陪审团听见: (1)听审涉及自白的可采性; (2)刑事案件被告是证人,并提出了上述要求; (3)为公正利益所必须。 (d)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交叉询问 刑事案件被告人就预备性问题作证时,勿需对本案的其他问题接受交叉询问。 (e)与证明力和可信性有关的证据 本规则不限制当事人在陪审团面前介绍与重要性或可信性有关的证据的权利。 规则105 有限的可采性 如果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或出于一种目的可以采纳,而对于他方当事人或出于另一种目的不能采纳,当这种证据被采纳时,法庭应根据请求,将该证据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并相应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规则 106 一份书面证词或录音证词,当其中一部分由一方当事人出示时,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同时出示该书面证词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者出于公正立场应予考虑,任何其他应同时出示的书面证词或录音证词。 第二章 认定 规则201 对裁判性事实的认定 (a)适用范围 本条规则仅调整裁判性事实的认定,不调整立法性事实的认定。 (b)可以进行认定的事实的种类 因下列情况而不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 (1)审判法院辖区内泛知的事实; (2)通过诉诸于某种其准确性不受合理质疑的来源而能够准确和迅速确定的事实。 (c)尽心司法认知 法院: (1)可以进行认定; (2)在当事人提出认定请求并向法院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下,法院应该进行认定。 (d)时机 法院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进行认定。 (e)听审机会 对进行认定的适当性,和被认定事实的性质,当事人经事先请求,有权获得听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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